Page:Sibu Congkan2001-呂祖謙-皇朝文鑑-40-32.djvu/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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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户垢汙苟有成績當為奏乞放免其弟棐願盡力

因出帖付與不逾月軾移湖州棐相送出境云公更

留兩月棐必有以自効今已去奈何軾語棐但盡力

不可以軾去而廢也苟有所獲當速以相報不以逺

近所在仍為奏乞如前約也是嵗七月二十七日棐使

人至湖州見報云已告捕獲妖賊郭先生等及得徐

州孔目官以下狀申告捕妖賊事如棐言不繆軾方

欲具始末奏陳棐所以盡力者為其弟也乞勘㑹其

弟岳所犯是與李逢往還本不與其謀者乞賜放免

以勸有功草具未上而軾就逮赴詔獄遂不果發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