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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2001-呂祖謙-皇朝文鑑-40-32.djvu/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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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末特爲一言放免其弟岳或與一名目牙校鎮

將之類付京東監司驅使緝捕其才用當復過於

棐也此事至微末公執政大臣豈復治此但棐於

軾本非所部吏民而能自效者以軾爲不食言也

今旣不可言於朝廷又不一言於公是終不言矣

以此愧於心不能自巳可否在公獨願祕其事毋

使軾重得罪也徐州南北𬓛要自昔用武之地而

利國監去州七十里土豪百餘家金帛山積三十

六冶器械所産而兵衛㣲寡不幸有猾賊十許人

一呼其間吏兵皆棄而走耳散其金帛以嘯召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