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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2006-呂祖謙-皇朝文鑑-40-37.djvu/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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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若暴禁之彼將圜視衡擊以擾居者則為旤

大矣爾曹第忍之竢其嵗定則太守復以三尺律

從事矣是年雖歉人無叛命者冨家子與婿分財

不恊詣府廷辯壻曰彼先子有治命壻七子三因

出遺札子不能舉其契公索酒酹地曰彼父智人

也當死之日子方沖孺託養於壻苟子有七分之

約則亦死於壻手矣今當七分歸子三分歸壻於

是二人號慟以為神明公之操決率是類也原其

遇 二聖也以功名自任故力與命偕顯入座也

以方格見信故言與行危本乎直清貫以忠恕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