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2006-呂祖謙-皇朝文鑑-40-37.djvu/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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謀殺其夫傷而不死者吏疑問即承知州事許遵

讞之有司當婦絞而詔貸之遵上議準律因犯殺

傷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婦當減二等不當絞

詔公與王安石議之安石是遵公言謀殺猶故殺

也皆一事不可分若謀為所因與殺為二則故與

殺亦可為二邪自宰相文彦博以下皆附公議然

卒用安石言至今天下非之權知審官院百官上

尊號公當答詔上䟽言 先帝親郊不受尊號天

下莫不稱頌末年有建言者國家與契丹有徃來

書信彼有尊號而我獨無以為深耻於是羣臣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