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42-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50-10.djvu/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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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議上元縣事宜四欵 前任知縣程三省 一定㑹計照得錢粮之不

容不㑹計者謂法制未定經用浩繁不㑹計則徴輸不均徴輸不均則小

民告困故立爲㑹計之法而著之冊籍俾民按籍遵守焉非謂䂓制既定

之後年爲之計也上元縣錢粮先經 欽差廵撫都御史汪刋定賦𭛠書

册勒之貞䂥毎石平米該納本色若干折色若干每丁石該條編銀若干

彼其時雖使五尺之童赴納莫之或欺法乆寖移時窮事變毎年税粮條

編俱待㑹計而後定然㑹計不常遲速靡一比及㑹計單下則小民先已

炤舊上納倘有加編則重復增𣸸即或稍减徒爲里排積歇充𥝠槖爾且

数多増益無從覈實盖吏書非㑹計則工費無取就中或増一無名之征

彼下吏小民誰敢爲之辨虗實哉合無查照原奉石刻書册除見徴外令

後分毫不得增改即有不得不増者湏奉詳𠃔明白方行編入年終不復

㑹計庻小民易於遵守而積猾不得髙下矣 一均供應照得太常光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