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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原定價八錢後减七錢淮北原定六錢後减五錢 割没塩十七年塩法都御史王臣題准淮南每一百六十斤准北每一百〉
〈六十斤各納銀一兩近時割没外多餘者每斤納銀一分〉是時商人於中塩者引納銀七
錢已漸减五錢視𥘉制不啻倍蓰而各榖踴貴不易糴𫝑要或
占中賣窩若斗頭加耗官科罰而吏侵漁之弊諸為費不貲及給
引下塲或官吏𭻍難或竈丁額課不辦動經年而不得掣且商業
輸餉于矣安所得贏羡携重資徃返数千里外復輸納于運司
而有司奉令甲𫿞非徴完餘塩即正引不得下塲即已支塩上堆
而挨單守𠉀非五六年塩不得行諸行塩地遼逺渉長江排風浪
時有漂損而数十萬之貲本擲之烏有又不能盡防𭣄載户之無
盗賣耗竊也盖商憊至是而甚於是商遂分而為三曰商曰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