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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曰人戸有上中下三等盖以其貧冨不同也貧冨難明田土
多者必冨少者必貧則照田土編差盖法外意也似無不可曰
户有上中下三等盖通較其田宅貲畜而定之非專指田土也
專指田土則施於農民可矣工啇之家及放債居積者皆不
及矣古人立法厚本抑末今人立法厚末抑本豈知治道者哉
况差役以人丁為主以上中下三等較其貧冨以為沠差之重
輕此法意也今舎人丁而論田土盖失其本矣夫豈可哉或者
田田土不當起差祖宗之法固然矣近聞外縣有以𭔃荘人户
不當差役申請於上者廵撫批称種田而不當差有違於租庸
調法令其照田認差然則計田當差雖非國法或古法乎曰此
廵撫未考而誤批也唐法有田則有租即國朝田土納稅粮之
意也有身則有庸即國朝戸丁當差役之意也有户則有調即
國朝農桑絲絹之意也種田而不納粮謂之有逹於租庸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