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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吏勒索無厭徃徃耗折逋欠正徳十五年沈御史行八分法通融各縣辦
物料就於八分銀両支觧本府僉長觧買辦本色觧部交納嘉靖二十六年議
附由帖徴銀觧布政司支
雜課 農桑絹宋時令長吏𭄿民廣植農桑有伐以為薪者罪之而調其絹紬
絲綿以供軍南渡後軍儲不足絲絹並半折錢疋二千我 朝洪武初令民有
不種桑麻木綿者罰之布帛後又令民於在官曠地種桑毎畆四十株科絲五
錢毎絲一觔四両成絹一疋長三丈餘廼有司苟且具文奉行不䖍遂變而徴
銀每疋一両六錢水脚二錢八分俱於通縣丁粮辦納非舊制也 魚課五代
閩時凢江湖陂塘皆𭣣其課宋至道間除之然州縣尚有採捕舟船之稅我
朝始立河泊所以𣙜沿海漁利定納課米其後漁户逃絶者多額課辦納不敷
廼有折徴之令毎米一石半納本色五斗折色五斗為銀二錢五分人尚以為
病弘治七年廵按御史吳一貫奏准不分折色通徴銀三錢五分漁民廼得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