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88-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03.djvu/67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共亡以下本罪及亡罪並得從原故云皆除

 其罪

 注常赦所不原者依常法

 䟽議曰常赦所不原者謂雖㑹大赦猶處死

 及流若除名免所居官及移郷之類此等既

 赦所不原故雖捕首亦不合免

 問曰假有犯百杖者十人同共迯走六人歸

 首又捕得迯者二人得同獲半以上除罪以否

 荅曰律開相捕之法本為少能捕多輕能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