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页尚未校对
䟽議曰餘官者謂比州比縣及省内比司并
諸府寺監不相管𨽻者上官者在京諸司向
省臺及諸州向尚書省諸縣向州之類如州
上文書向尚書省有錯失省司不覺者省司
所由之首減州所由首一等同職逓為四等
法首從減之其餘官不覺亦準此若省司下
符向州錯失州司不覺州司所由首减省司
所由首二等同職逓為四等首從法减之
檢勾之官同下從之罪
䟽議曰餘官者謂比州比縣及省内比司并
諸府寺監不相管𨽻者上官者在京諸司向
省臺及諸州向尚書省諸縣向州之類如州
上文書向尚書省有錯失省司不覺者省司
所由之首減州所由首一等同職逓為四等
法首從減之其餘官不覺亦準此若省司下
符向州錯失州司不覺州司所由首减省司
所由首二等同職逓為四等首從法减之
檢勾之官同下從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