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89-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04.djvu/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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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日加一等過杖一百五日加一等罪止

徒二年

 䟽議曰宿衛人應上畨而不到及因得假而

 違者一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滿十九日合

 杖一百若過杖一百五日加一等罪止徒二

 年計三十四日即當罪止

 問曰假有宿衛人畨期五日未滿因一日假

 遂違不上為當止得四日違罪唯復累至罪

 止而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