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89-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04.djvu/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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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今雖減科仍從十惡本法

諸稱期親及稱祖父母者曽髙同

 䟽議曰稱期親者户婚律居期䘮而嫁娶者

 杖一百即居曽髙䘮並與期同及稱祖父母

 者户婚律云祖父母父母在别籍異財徒三

 年即曽髙在别籍異財罪亦同故云稱期親

 及稱祖父母者曽髙同

稱孫者曽𤣥同

 䟽議曰闘訟律子孫違犯教令徒二年即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