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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今雖減科仍從十惡本法
諸稱期親及稱祖父母者曽髙同
䟽議曰稱期親者户婚律居期䘮而嫁娶者
杖一百即居曽髙䘮並與期同及稱祖父母
者户婚律云祖父母父母在别籍異財徒三
年即曽髙在别籍異財罪亦同故云稱期親
及稱祖父母者曽髙同
稱孫者曽𤣥同
䟽議曰闘訟律子孫違犯教令徒二年即曽
者今雖減科仍從十惡本法
諸稱期親及稱祖父母者曽髙同
䟽議曰稱期親者户婚律居期䘮而嫁娶者
杖一百即居曽髙䘮並與期同及稱祖父母
者户婚律云祖父母父母在别籍異財徒三
年即曽髙在别籍異財罪亦同故云稱期親
及稱祖父母者曽髙同
稱孫者曽𤣥同
䟽議曰闘訟律子孫違犯教令徒二年即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