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0-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05.djvu/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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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云授訖未上者若五品以上據制出日六

 品以下據畫訖並同已上之法餘條取受及

 相犯謂受所監臨及毆詈之類故言凖此若

 百日不還為其淹日不償以受所監臨財物

 論若以威力而强貸者各加二等謂百日内

 坐𧷢論加二等滿百日外從受所監臨財物

 上加二等注云餘條强者凖此謂如下條私

 役使及借駞騾驢馬之類强者各加二等但

 一部律内本條無强取罪名並加二等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