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1-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06.djvu/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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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借人若所借人不能備償亦徵判署之官

 故云凖此

諸監臨主守之官以官物私自借若借人及借

之者笞五十過十日坐贓論减二等

 䟽議曰監臨主守之官以所監臨主守之物

 謂衣服氊褥帷帳器玩之類但是官物私自

 借若将借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過十日計

 所借之物凖坐贓論减二等罪止徒二年

諸倉庫及積聚財物安置不如法若曝涼不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