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1-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06.djvu/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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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出及應出新而出陳應受上物而受中物

 得罪與上文並同故云之類

其物未應出給而出給者罪亦如之官物還充

官用而違者笞四十其主司知有欠剰不言者

坐贓論减二等

 䟽議曰其物未應出給者依令應給禄者春

 秋二時分給今未至給時而給者亦依前坐

 贓科罪若給官物還充官用有違者笞四十

 其主司知有欠剰而不舉言者計所欠剰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