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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1-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06.djvu/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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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曰婢經放為良聴為妾若用為妻復有何

 罪

 答曰妻者傳家事承祭祀既具六禮取則二

 儀婢雖經放為良豈堪承嫡之重律既止聴

 為妾即是不許為妻不可處以婢為妻之科

 須從以妾為妻之坐

諸居父母及夫喪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

各離之知而共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