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1-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06.djvu/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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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赦後皆合離正名例律云㑹赦應改正經責

 簿帳而不改正各論如本犯律應離之輩即

 是赦後須離仍不離者律無罪條猶當不應

 得爲從重合杖八十若判離不離自從姦法

諸嫁娶違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獨坐主婚

稱以姦論者各從本法至死者減一等

 䟽議曰嫁娶違律謂於此篇内不許爲婚祖

 父母父母主婚嫁爲奉尊者教命故獨坐主

 婚嫁娶者無罪假令祖父母父母主婚爲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