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1-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06.djvu/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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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繫放畜産之所而誤傷殺或欲殺猛獸而

 殺傷畜産者不坐但償其减價减價同上解

 主自殺馬牛徒一年誤殺者不坐

諸官私畜産毁食官私之物登時殺傷者各减

故殺傷三等償所减價畜主備所毁臨時専制亦為主餘

條準

 䟽議曰畜産不限官私或毁食官私之物者

 毁謂有所唐突或觗蹹之類因其毁食物主

 登時即殺傷者各减前條故殺傷罪三等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