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2-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07.djvu/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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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皆合斬罪

以故致死者各依本殺法欲以疾苦人者又減

二等子孫於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於主者各不减

 䟽議曰以故致死者謂以厭魅符書呪詛之

 故但因一事致死者不依减二等各從本殺

 法欲以疾苦人者謂厭魅符書呪詛不欲令

 死唯欲前人疾病苦痛者又減二等稱又減

 者謂大功以下親及凡人非外祖父母謀殺

 得減二等者謂從謀殺上緫減四等注云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