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而殺傷者減闘殺傷二等即明知是侵
犯而殺自然依律勿論
其已就拘執而殺傷者各以闘殺傷論至死者
加役流
䟽議曰已就拘執謂夜入人家已被擒獲拘
留執縳無能相拒本罪雖重不合殺傷主人
若有殺傷各依闘法科罪至死者加役流
故唐律䟽議卷第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