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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2-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07.djvu/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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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亦從下始府典同州典兵曹為第二從長

 史果毅為第三從折衝為第四從録事同下

 從依律無四等官者止準見府官為坐

諸大集校閲而違期不到者杖一百三日加一

等主帥犯者加二等即差發從行而違期者各

減一等

 䟽議曰春秋之義春蒐夏苗秋獮冬狩皆因

 農𨻶以講大事即今校閲是也又車駕親行

 是名大集校閲而有違期不到者謂於集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