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2-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07.djvu/44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云謂非弓箭刀楯短矛者此上五事私家聽

 有其旌旗幡幟及儀仗並私家不得輒有違

 者從不應為重杖八十

弩一張加二等甲一領及弩三張流二千里甲

三領及弩五張絞私造者各加一等甲謂皮鐵等具裝與甲同

即得闌遺過三十日不送官者同私有法

 䟽議曰弩一張加二等謂加私有禁兵器罪

 二等合徒二年半甲一領及弩三張流二千

 里有甲有弩各得其罪甲三領及弩五張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