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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甲謂皮鐵等具裝與甲同即得䦨遺過三
十日不送官者同私有法
䟽議曰鐵甲皮甲得罪皆同私有具裝與甲
無别有一具裝流二千里有三領者亦合絞
即得䦨遺過三十日不送官謂得䦨遺禁兵
器以下三十一日不送官者同私有法既稱
過三十日即三十日内不合此罪又依軍防
令䦨得甲仗皆即輸官不送輸者從違令笞
五十滿五日者依雜律各以亡失罪論其亡
注甲謂皮鐵等具裝與甲同即得䦨遺過三
十日不送官者同私有法
䟽議曰鐵甲皮甲得罪皆同私有具裝與甲
無别有一具裝流二千里有三領者亦合絞
即得䦨遺過三十日不送官謂得䦨遺禁兵
器以下三十一日不送官者同私有法既稱
過三十日即三十日内不合此罪又依軍防
令䦨得甲仗皆即輸官不送輸者從違令笞
五十滿五日者依雜律各以亡失罪論其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