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2-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07.djvu/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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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為首僱人殺者亦同

 䟽議曰謀殺人者謂二人以上若事已彰露

 欲殺不虛雖獨一人亦同二人謀法徒三年

 已傷者絞已殺者斬從而加功者絞謂同謀

 共殺殺時加功雖不下手殺人當時共相擁

 迫由其遮遏逃竄無所既相因藉始得殺之

 如此經營皆是加功之類不限多少並合絞

 刑同謀從而不加功力者流三千里造意者

 謂元謀署殺其計已成身雖不行仍為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