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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2-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07.djvu/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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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日不告所在官司者各減前私和之罪

 二等雖則私和罪重受財罪輕其𧷢本合計

 限為數少從重終合没官發後輸財私和依

 法合重其事如傍親為出財私和者自合行

 求之法依雜律坐𧷢論减五等其𧷢亦合没

 官其有五服内親自相殺者踈殺親合告親

 殺踈不合告親踈等者卑㓜殺尊長得告尊

 長殺卑㓜不得告其應相隱者踈殺親義服

 殺正服卑㓜殺尊長亦得論告其不告者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