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3-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08.djvu/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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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保辜者手足毆傷人限十日以他物毆傷人

者二十日以刃及湯火傷人者三十日折跌支

體及破骨者五十日毆傷不相須餘條毆傷及殺傷各準此

 䟽議曰凡是毆人皆立辜限手足毆人傷與

 不傷限十日若以他物毆傷者限二十日以

 刄刄謂金鐵無大小之限及湯火傷人謂灼

 爛皮膚限三十日若折骨跌體及破骨無問

 手足他物皆限五十日注云毆傷不相須謂

 毆及傷各保辜十日然傷人皆須因毆今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