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3-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08.djvu/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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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䟽議曰其不同謀者假有甲乙丙丁不同謀

 因闘共毆傷一人甲毆頭傷乙打脚折丙打

 指折丁毆不傷若因頭瘡致死甲得殺人之

 罪償死乙爲折支合徒三年丙爲折指合徒

 一年丁毆不傷合笞四十是爲各依所毆傷

 殺論其事不可分者謂此四人共毆一人其

 瘡不可分别𬒳毆致死以後下手者爲重罪

 謂丁下手最後即以丁爲重罪餘各徒三年

 元謀减一等流三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