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䟽議曰其不同謀者假有甲乙丙丁不同謀
因闘共毆傷一人甲毆頭傷乙打脚折丙打
指折丁毆不傷若因頭瘡致死甲得殺人之
罪償死乙爲折支合徒三年丙爲折指合徒
一年丁毆不傷合笞四十是爲各依所毆傷
殺論其事不可分者謂此四人共毆一人其
瘡不可分别毆致死以後下手者爲重罪
謂丁下手最後即以丁爲重罪餘各徒三年
元謀减一等流三千里
䟽議曰其不同謀者假有甲乙丙丁不同謀
因闘共毆傷一人甲毆頭傷乙打脚折丙打
指折丁毆不傷若因頭瘡致死甲得殺人之
罪償死乙爲折支合徒三年丙爲折指合徒
一年丁毆不傷合笞四十是爲各依所毆傷
殺論其事不可分者謂此四人共毆一人其
瘡不可分别毆致死以後下手者爲重罪
謂丁下手最後即以丁爲重罪餘各徒三年
元謀减一等流三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