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3-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08.djvu/110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問曰甲乙丙三人同謀毆人各拳毆一下合

 作首從以否

 荅曰律云同謀共毆人者各以下手重者爲

 重罪此㩀辜内致死故有節級减文下又云

 不同謀者各依所毆傷殺論即明毆者得毆

 罪傷者得傷罪殺者得殺罪拳毆人者笞四

 十不同謀者各從毆科同謀毆人豈得减罪

 是知各笞四十不爲首從若更有丁亦與甲

 乙丙同謀丁不下手又非元謀即减二等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