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3-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08.djvu/132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疏議曰流外官以下毆傷五品以上减二等

 謂减議貴二等毆者徒一年傷者徒二年折

 傷者徒二年半若減罪輕假有毆五品以上

 折一支從流二千五百里減二等徒二年半

 即是减罪輕於凡闘徒三年加二等處流二

 千五百里之類及毆傷九品以上各加凡闘

 傷二等謂毆九品以上六品以下之官不傷

 杖六十傷即杖八十他物不傷杖八十傷即

 杖一百之類若毆至死者各依凡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