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3-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08.djvu/23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者計𧷢重以凡盜論加一等

 䟽議曰從盜大祀神御之物以下不計𧷢科

 唯立罪名亦有減處並謂得罪應重故别立

 罪名若減罪輕於凡盗者各須計𧷢以凡盗

 論加一等假有盗他人馬牛而殺評馬牛𧷢

 直絹二十疋若計凢盗合徒二年半以盗殺

 馬牛故加凡盗一等處徒三年及言减罪輕

 於凡盗者上條盗屍柩者徒二年半盗衣服

 者减一等假有盗屍柩上服直絹二十疋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