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3-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08.djvu/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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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奪其財物者以強盜論至死者加役流又云

 加者不得加至於死是明本以他故毆人因

 而奪物縱至百疋罪止加役流况於竊取人

 財豈得加入於死監臨雖有加罪加法不至

 死刑况下條畧奴婢及和誘各依強竊等法

 罪止流三千里注云雖監臨主守亦同即此

 條雖無監臨之文亦不加入於死


故唐律䟽議卷第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