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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4-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09.djvu/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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毆傷繼父者謂曾經同居今異者與緦麻尊同同居者加

一等餘條継父凖此

 䟽議曰繼父者謂母後嫁之夫注云謂曾經

 同居今異者依禮繼父同居服期謂妻少子

 㓜子無大功之親與之適人所適者亦無大

 功之親而所適者以其資財為之築家廟於

 家門之外歲時使之祀焉是謂同居繼子之

 妻雖不從服若有犯夫之繼父者從下條減

 夫一等其不同居者謂先嘗同居今異者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