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4-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09.djvu/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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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若自有子及有大功之親雖復同住亦為

 異居若未嘗同居則不為異居即同凡人之

 例其先同居今異者毆之同緦麻尊合徒一

 年傷重者各加凡闘二等死者斬同居者雖

 着期服終非本親犯者不同正服止加緦麻

 尊一等謂毆者合徒一年半傷重者加凡人

 三等注云餘條繼父準此謂諸條準服尊卑

 相犯得罪並準此例雖於繼父下注即稱妻

 前夫之子並與繼父義同律稱與緦麻尊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