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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5-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10.djvu/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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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由所司謂所宣制𠡠及増减不入曹司徑

 即詐向規求之所其前人已承受者亦為施

 行假有甲詐宣制𠡠向乙索物乙已承受不

 要得物承受之者此類即是施行餘條施行

 凖此餘條謂以偽印文書施行及下條詐為

 官文書施行如此諸條已施行及未施行皆

 凖此

其收捕謀叛以上不容先聞而矯制有功者奏

裁無功者流二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