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5-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10.djvu/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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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詐為官及稱官所遣而捕人者流二千里為

人所犯害犯其身及家人親屬財物等而詐稱官捕及詐追

攝人者徒一年未執縛各减三等

 䟽議曰詐為官謂身自詐作官人及詐稱官

 司遣捕人者並流二千里若為人侵犯其身

 或犯家人親屬或侵奪身及家人親屬財物

 等乃詐稱官司遣捕或稱官司遣追攝者並

 徒一年雖詐有追攝及捕而未執縛者各减

 三等稱各者捕人未縛流上减三等合徒二

 年為人所犯害詐稱官捕及詐追攝人未縛

 徒一年上减三等合杖八十

 問曰捕亡律被人毆撃折傷以上若盗及強

 姦雖傍人皆得捕繋其傍人雖合捕攝及詐

 稱官遣而捕繋之合科何罪

 答曰此條注云犯其身及家人親属財物等

 謂非折傷以上盗及強姦之色而詐稱官捕

 合徒一年若前人本法合捕雖傍人詐稱官

 捕止從下文其應捕攝杖八十

其應捕攝無官及官卑詐稱髙官者杖八十即

詐稱官及冐官人姓字權有所求為者罪亦如之

 䟽議曰謂毆人折傷以上或强姦及盗此等

 應須捕攝其捕攝之人或無官詐稱有官或

 官卑詐稱髙官者杖八十即詐稱是官及冐

 承官人姓名權有所求為者或經過之處權

 有所求或出入公門心規禮待非有捕攝者

 情是詐欺之類亦合杖八十故云亦如之

 問曰前人不合捕攝乃詐稱官捕因而殺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