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6-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11.djvu/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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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主司各减一等卒遇風浪者勿論

 䟽議曰激水為湍積石為磧謂湍磧險難之

 所其有損失財物或殺傷人者又减二等謂

 失財物於坐贓上减七等殺傷人者减闘殺

 傷五等監當主司各减一等謂各减行船人

 罪一等卒遇暴風巨浪而損失財物及殺傷

 人者並不坐

諸於山陵兆域内失火者徒二年延燒林木者

流二千里殺傷人者减闘殺傷一等其在外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