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6-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11.djvu/66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亡之法征還之後從軍還亡罪而斷将未還

 之日併滿軍還之日累科

軍還而先歸者各减五等其逃亡者同在家逃

亡法

 䟽議曰軍雖凱還須依部伍若不隨團隊而

 輙先歸者各减軍亡罪五等其逃亡者同在

 家逃亡法謂一日笞四十十日加一等罪止

 流二千里若軍還先歸一日徒一年上减五

 等合杖六十罪止徒一年半日若少從先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