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7-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12.djvu/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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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枉入全罪科之

 注雖入罪但本應收贖及加杖者止從收贖

 加杖之法

 䟽議曰假有入官䕃人及廢疾流罪前人合

 贖入者亦以贖論或入官户部曲奴婢并單

 丁之人前人合加杖者亦依加杖之法收贖

 不用官當及配流役身之例此是官司入人

 罪與誣告之法不同

從輕入重以所剰論刑名易者從笞入杖從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