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7-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12.djvu/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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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死刑者亦依全入死罪之法故云亦以全

 罪論其出罪者謂増减情状之徒足以動事

 之類或從重出輕依所减之罪科斷從死出至

 徒流從徒流出至笞杖各同出全罪之法故

 云出罪者各如之假有囚犯一年徒坐官司

 故入至加役流即從一年至三年是剰入二

 年徒罪從徒三年入至三流即三流同比徒

 一年為剰加役流復剰二年即是剰五年徒

 坐官司從加役流出至徒一年亦凖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