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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死刑者亦依全入死罪之法故云亦以全
罪論其出罪者謂増减情状之徒足以動事
之類或從重出輕依所减之罪科斷從死出至
徒流從徒流出至笞杖各同出全罪之法故
云出罪者各如之假有囚犯一年徒坐官司
故入至加役流即從一年至三年是剰入二
年徒罪從徒三年入至三流即三流同比徒
一年為剰加役流復剰二年即是剰五年徒
坐官司從加役流出至徒一年亦凖此
入死刑者亦依全入死罪之法故云亦以全
罪論其出罪者謂増减情状之徒足以動事
之類或從重出輕依所减之罪科斷從死出至
徒流從徒流出至笞杖各同出全罪之法故
云出罪者各如之假有囚犯一年徒坐官司
故入至加役流即從一年至三年是剰入二
年徒罪從徒三年入至三流即三流同比徒
一年為剰加役流復剰二年即是剰五年徒
坐官司從加役流出至徒一年亦凖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