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 Sanbian326-李昉-太平御覽-136-093.djvu/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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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曰其當除名而所取飲食之用之物非以爲財利者應

罰金四兩以下勿除名

晉潘岳閑居賦叙曰今天子諒闇之際領太𫝊主簿府誅

除名爲民俄而復官

     免官

後漢書曰梁松遷太僕數爲私書請託郡縣二年發𮗜免

官遂懷怨望四年冬乃懸飛書誹謗下獄免

宋書曰𢈔登之爲司徒長史南東海太守府公彭城王義

康專覽政事不欲自下厝意而登之性剛毎陳己志義康

不恱出爲吴郡太守以𧷢貨免官

又曰謝靈運在㑹稽亦多徒衆驚動縣邑太守孟顗因靈

運撗恣表其異志靈運馳詣闕上表自陳本末文帝知其

見誣不罪也以爲臨川内史在郡遊放不異永嘉爲有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