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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者遂奔
後魏書曰孝文太和𥘉時法官及州郡縣多爲重枷復以
縋石懸於囚頸傷肉至骨勒以誣服吏以爲能帝聞而傷
之乃制非大逆有明證而不疑辭者不得大枷
又曰宋飜爲河南令縣舊有大枷時人號曰�〈方結切〉尾青
及飜爲縣主吏請焚之飜曰且置南墻下以待豪猾未幾
有内楊小駒詣縣請事辭色不遜飜命取青尾以鎮之
小駒旣免入訴於宣武宣武大怒勑河南尹推之飜具自
陳伏詔曰卿固違朝法豈不欲作威以買名飜對曰造具
亦非臣所以留者非敢施於百姓欲待兇𭧂之徒如駒者
耳由是威振京師
三國典略曰東魏中尉宋遊道限外受故選狀詞渤海王
怒而禁之獄欲爲之脫枷逰道不肯曰此王命所着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