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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 Xubian006-賈公彥-儀禮疏-8-6.djvu/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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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異居之意云未甞同居則不爲異居謂子初與母往繼父家時或繼

父有大功内親或己有大功内親或繼父不爲己築宮廟三者一事闕

雖同在繼父家亦名不同居繼父全不服之矣 注妻稺至服之 釋

曰鄭知妻稺謂年未滿五十者案内則妾年五十閉房不復御何得更

嫁故未滿五十也云子幼謂年十五巳下者案論語云可以託六尺之

孤鄭亦云十五巳下知者見周禮郷大夫職云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

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七尺謂年二十六尺謂年十五十五

則受征役何得隨母則知子幼十五巳下言巳下則不通十五以其十

五受征明據十四至年一歳巳上也云大功之親謂同財者下記云小

功以下爲兄弟則小功巳下䟽故得兄弟之稱則大功之親容同財共

活可知云爲之築宮廟於家門之外者以其中門外有己宗廟則知此

在大門外築之也必在大門外築之者神不歆非族故也若在門内於

鬼神爲非族恐不歆之是以大門外爲之隨母嫁得有廟者非必正廟

但是鬼神所居曰廟若祭法云庶人祭於寢也神不歆非族大戴禮文

云夫不可二者據傳云妻明據繼父而言以其與繼父爲妻不可更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