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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正義卷 --卷(⿵龹⿱一龴)第二十八  昭公

  國子祭酒上護軍曲阜縣開國子臣孔 穎逹   等奉

  勑撰

八年注以首至卋子 正義曰招與公子過共殺偃師而立公子

留及椘殺徵師𭻍出奔鄭招乃㱕罪扵過而使陳人殺之及椘

師来討招又推過為首淂免重責不死而放之扵越是以招為従

罪也君其従招之詐如椘之意則冝書過殺偃師由是仲尼知其

實狀以招為首傳言書曰陳侯之弟招殺陳卋子偃師罪在招也

是仲尼新意以招為首𢙣也従殺例者従两下相殺之例也釋例

曰大臣相殺死者無罪則两称名氏以示殺者之罪王札子殺召

伯毛伯是也若死者有罪則不称殺者名氏晋殺其大夫陽䖏父

是也然則卋子雖是副主猶是人臣従此人臣相殺之例故称弟

以見殺者之罪也又称卋子以見卋子亦人臣也鄭叚去弟陳招

不去弟者釋例云陳招殺兄之子然不推刃扵其兄故以首𢙣称

弟称名従两下相殺也是言招罪輕扵害兄故存弟也  注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