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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 Xubian052-魏了翁-禮記要義-10-07.djvu/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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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之子爲大夫則其父母弗能主也使其子主

之無子則爲之置後注云大夫之子得用大夫

之禮而士不得也置猶立也正義曰其父母弗

能主也者士子身爲大夫(⿱艹石)死則父母不能爲

䘮主也以身是士故不可爲大夫䘮主使其

子主之者謂使此死者之子爲主以其子是大

夫適子故得爲大夫之主以其服大夫服故也

無子則爲之置後者(⿱艹石)死者無子則爲死者別

置其後所置之後即大夫適子同得行大夫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