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 Xubian083-劉安世-元城先生盡言集-4-2.djvu/90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官賣田産皆惇所有也自來州縣估計抵當物

業止約一半之直盖官司防異日失䧟之弊不

盡用本價今惇利其甚賤公違條制刼持州縣

侵害細民争利之罪孰大於此臣又檢准律文

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别籍異財者徒三年若

祖父母父母令别籍者徒二年子孫不坐臣謂

惇用其子承事𭅺援之名投状承買使臣初不

預聞則援冝得罪将惇自為之則咎将誰執况

朱迎等状内陳其矯妄之事條目甚多此四人

者粗有褁粮故不逺數千里求直於省部其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