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Page:Sibu Congkan Xubian341-沈括-夢溪筆談-4-1.djvu/24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舉人設𥘉考官先定等第復弥之以送覆

  考官再定等第乃付詳定官發𥘉考官所

  定等以對覆考之等如同即已不同則詳

  其程文當從𥘉考或從覆考爲定即不得

  別立等是時王荆公以初覆考所定第一

  人皆未允當於行間别取一人爲狀首楊

  樂道守法以爲不可議論未決太常少卿

  朱從道時爲封弥官聞之謂同舎曰二公

  何用力争從道十日前已聞王俊民爲狀

  元事必前定二公恨自苦耳旣而二人各

  以已意進禀而 詔從荆公之請及發封

  乃王俊民也詳定官得別立等自此始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