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 Xubian342-沈括-夢溪筆談-4-2.djvu/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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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降二等叙之免所居官及官當止一官故

  降未降之品一等叙之今叙官乃從見存

  之官更降一等者誤曉律意也

律累降雖多各不得過四等此止法者不徒爲

  之蓋有所礙不得不止據律更犯有歴任

  官者仍累降之所降雖多各不得過四等

  注各謂二官各降不在通計之限二官謂

  職事官散官衛官爲一官勲官爲一官二

  官各四等不得通計乃是共降八等而止

  予考其義蓋除名叙法正四品於正七品

  下叙從四品於正八品上叙即是降先品

  九等免官官當(⿱艹石)降五等則反重於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