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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第七(農、林、水)辦公室,負責掌管農業部、林業部、水利部、中央氣象局的工作。

第八(國家資本主義)辦公室,負責掌管對資本主義工商業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工作,並負責掌管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作。

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第八條的規定,國務院設立秘書廳。

四、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所屬政治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辦公廳,文化教育委員會,應當現在就結束。原政務院人民監察委員會已改爲監察部,其工作應當現在就移交給監察部。

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第二條的規定,國務院不設立人事部、法制委員會、掃除文盲工作委員會、出版總署。原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改爲國務院人事局,並將其工作移交給國務院人事局。原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應當現在就結束,並用它的機構做基礎組成國務院法制局。原中央人民政府掃除文盲工作委員會的工作移交給教育部。原中央人民政府出版總署的工作移交給文化部。上述各單位應做好交接工作,在1954年11月內結束。

六、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所屬中國科學院,今後不再作爲國務院的組成部分,但中國科學院的工作仍受國務院的指導。

七、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受國務院指導。

八、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未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以前,現在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政治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文化教育委員會、人民監察委員會和人事廳仍照常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新聞出版處、室應即歸併到文化局(處)。

九、國務院設立的各部、各委員會的名稱,一律稱:「中華人民共和國××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委員會」,簡稱「××部」或「××××委員會」。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務部」,簡稱「內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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