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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一九五五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條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二十日通過,現予公佈。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毛澤東
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一九五五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條例
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為加速國家經濟建設,逐步提高人民物質和文化生活水平,促進人民節約儲蓄,特發行一九五五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

第二條 本公債的募集和還本付息,一律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第三條 本公債發行總額定為人民幣六萬億元,於一九五五年一月開始發行,一九五五年十月一日起計息。提前交款的,按照規定利率貼息。

第四條 本公債券面額分為壹萬元,貳萬元,伍萬元,拾萬元,伍拾萬元和壹百萬元六種。

第五條 本公債利率定為年息四釐,自一九五六年起,每年九月三十日付息一次。

第六條 本公債本金分十年作十次償還,自一九五六年起,每年九月三十日抽籤還本一次,第一、二、三、四次各抽還總額的百分之五,第五、六、七次各抽還總額的百分之十,第八、九次各抽還總額的百分之十五,其餘總額的百分之二十於第十次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