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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

  (五)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

  (六)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并代表政府发言。

  第六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第六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征税和公共开支须经立法会批准。

  第六十五条 原由行政机关设立咨询组织的制度继续保留。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六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第六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百分之二十。

  第六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选举产生。

  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

  立法会产生的具体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由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规定。

  第六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除第一届任期为两年外,每届任期四年。

  第七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如经行政长官依本法规定解散,须于三个月内依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重行选举产生。

  第七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第七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